6年前我跟我的前男友在ㄧ起時,他因為債務的問題把原有的房屋賣掉還債,剩下的錢去買其他較便宜的房子當頭期款,但因財力證明不足所以用我的名字去買這間房子,他也搬到裡面居住了。後來我因故跟他分手,他卻常常遲繳房貸影響到我的信用,去年我有跟他說房子他在住,麻煩請繳貸款,他提出房貸繳清之後,要我無條件歸還房子。但我現在就只想要把這間房子跟貸款都還給他,說我不願意再幫你們揹25年的責任,他卻避而不談了,後來就這樣鬧翻,現在也不知道該怎麼做,因此打電話來詢問專業的律師……
不想再借名給他了,但當初並未特別簽約所以好像也沒有太多證據,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借名登記是一種無名契約,也就是在民法上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在實務上,是以委任契約的規定來解決糾紛。因為小鄉沒有跟前男友簽立契約,要舉證借名的事實有一定的困難度,建議先保留這些日子以來相關的對話紀錄,可以先向法官證明雙方之間確實有借名的約定,並主張終止委任關係來塗銷房屋的登記。舉證之所在才是訴訟成敗的關鍵,建議可以先跟律師做過全面性的討論,以確認後續的訴訟方向。
經過與林易徵律師法律諮詢後,小鄉覺得林律師講解得很清楚,可以白話的將複雜的法律問題變得淺顯易懂,讓她能夠對自己的權益更加了解,也得知林律師有相關的訴訟經驗,因此小鄉決定全權委任律師處理後續事宜。
依民法第528條規定: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