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是一個武術迷,透過網路購買6把刀械想做收藏,委託航空貨運公司向臺北關傳輸申報,並透過空運班機載運的方式運至桃園國際機場,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警員發現送來的貨物影像可疑,經會同臺北關關務員開箱查驗,再送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認為內容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武士刀」,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輸入,林先生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嫌。
但林先生在購買前問過航警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他們說開鋒寶劍不在他們管制內,也因為林先生收到了這樣的資訊,所以才認為不用事先申請。林先生被起訴後覺得很冤枉,所以趕緊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律師幫助。
江昱勳律師是一位很有耐心且會極力替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的律師,因此深得林先生的信任並決定委任林律師全權處理案件,最終在林律師的積極辯護之下,成功獲法院判決無罪。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