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婷先前積欠許先生110萬元債務,經協商後,雙方簽訂協議書以100萬元和解。先償還許先生80萬元,其餘20萬元則每月給付2萬元攤還至清償完畢為止,約定小婷應提供他男友同意書及相關證件,將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150萬元抵押權,在協議書還有約定,若不能按時還款,除了應給付全部之債務110萬元外,還必須要給付50萬元違約金。
然小婷事後並沒有依約定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但已償還88萬元予許先生,雙方也再簽立一份和解書,表明債務已經清償後續不再追究責任,但許先生就已經和解之事項又向小婷提告請求,主張小婷違反協議內容要求支付50萬元之違約金…於是小婷趕緊求助律師
在張恩鴻律師的協助答辯下,主張駁回許先生之訴求,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小婷給付違約金50萬元為無理由,最終法院於民事訴訟中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讓小婷鬆了一口氣不必賠償這筆莫須有的違約金。
依民法第737條規定: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