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就直說了:我販賣二級毒品大概半年時間,我在偵查階段都已經認罪。當初我是因為另一個毒品案件被羈押,想趕快出來所以才承認,警方當初抓到跟我買毒品的人,對方咬出我說是毒品上游,但除了對方指控及匯款紀錄就沒有其他證據了,警方也沒有搜到毒品,而且他跟我有債務借貸糾紛,也沒相關對話紀錄,根本無法證明哪幾次是販毒的金額,我一審已開過一次庭,我想請問:
阿潘跟閻道至律師法律諮詢後,認為閻律師在毒品案件方面相當專業,對毒品術語及案件運作瞭若指掌,一下就聽懂自己在說什麼,且分析案件也很精闢,最後決定委任閻道至律師協助一審後續答辯,希望能成功爭取緩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規定:
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4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