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先生結婚多年,小孩也都已經長大成年,結婚前期我們是街訪鄰居人人稱羨的模範夫妻,誰料後期對方突然性情大變,多年來一直飽受對方言語暴力威脅,雙方已經分居長達7年,我欲請求離婚,也曾委任其他律師撰寫簡易離婚協議書,但對方不願意出面談根本協議不成,想請律師出面跟對方協議離婚,我想請問:
小陳在與趙若竹律師法律諮詢後,認為趙律師將複雜的家事案件分析的非常透徹,且會依當事人的最佳利益進行程序考量,決定委任趙若竹律師協助其離婚,但因小陳認為夫妻一場,還是希望再給對方一次出面協議的機會,故先委任離婚訴訟律師發出律師函,請對方出面協議,若對方仍不願意處理,再委任律師聲請法院調解程序。
依民法第 1052 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