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車禍刑事責任有哪些?律師帶你爭取過失傷害不起訴
2022-08-30信任男友,卻遭利用成人頭戶,委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2022-09-04- 委託人:阿強
- 所在地:台南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罪、恐嚇罪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承辦律師:呂昀叡律師
事實經過:
阿強與阿花是同事關係,因互有好感而交往,一天相約到公園散步,晚上在浪漫的氛圍下,兩人情不自禁在廁所內發生性行為,阿強請阿花幫他口交並撫摸其胸部,結束後兩人坐在公園長椅上聊天,阿花才表示她已經結婚,已經迷戀上阿花的阿強並沒有想太多,後續幾天雙方仍有持續聯繫,阿花並稱呼阿強為「親愛的」,可誰料後續卻收到阿花提告強制性交及恐嚇罪!
阿花在筆錄時表示阿強違反她的意願要他口交等,並要求她脫去身上衣物,且生殖器放入她的性器官,還表示心裡是不願意發生關係的,但是當時沒有表達很清楚,又說事發後幾天阿強有傳訊息恐嚇,表示要去她家「了結」他們之間的事情……….
而阿強表示他的了結是指要去簽屬切結書的事情,當時也是因為阿花並沒有坦承她已婚的事情就和阿強交往,所以才情緒比較激動說出那些話,並沒有恐嚇阿花的意思,兩人當天除了口交以外並沒有更進一步的,阿花的說明並不是事實!但他不知道該如何為自己辯白,只能趕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律師主張:
- 阿花在偵查中表示,心裡是不願意與阿強發生性行為,但因其沒有反抗及其他表示,阿強並不知道,因此阿強並沒有強制性交的故意。又在雙方對話紀錄中發現,阿花事發後仍有持續與阿強聯絡,還親密稱呼他為「親愛的」,不像一般被害人應有的反應,實在難以證明阿花的性自主意思有遭到壓抑而對其強制性交而構成犯罪。
- 再者,恐嚇罪依照實務見解是必須要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做出威脅,不論用何種方法、形式表達,只要能讓社會上一般人足以產生心生畏懼就能構成。但從兩人對話紀錄完整的前後文來看,阿強明顯是與對方在談論要將事情說開處理完畢,難以將「了結」評價為惡害的通知,儘管用詞較為激烈,縱使令人有不舒服的感覺,還是屬於情緒上面的用語,難認定是基於恐嚇的犯意,因此阿強犯罪嫌疑不足,應有爭取不起訴的空間。
本案諮詢結果: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阿強緊張之下打電話到事務所說明案件狀況後,經過與律師的詳細法律諮詢,覺得律師很專業,決定委任擅長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呂昀叡律師,配合律師提出的訴訟策略終於成功爭取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