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先生在台工作,與友人合夥開設簡餐店,並與友人住在一起。而警方因查獲國際包裹懷疑有夾帶毒品,某日早上突然遭台灣的警察持拘提票、搜索票進入住處,經警察搜索後,確實發現該住處有一、二級毒品,將潘先生帶回警局偵辦。在警局時,潘先生驗尿驗了五次才驗出有卡西酮之反應,因此遭檢察官聲請羈押。而因不明包裹,使潘先生被列為運輸毒品嫌疑犯,真是冤枉,於是便委請律師辯護。
潘先生在台灣有正常工作,並強調國際包裹收受人並非當事人潘先生,也有可能是寄給室友的,僅因共同住處及包裹就定潘先生有運輸毒品犯意,過於牽強。
潘先生確實曾經因工作太累,服用過室友提供的提神食物,但是不知道裡面是否參有毒品。
潘先生針對某些部分自白認罪,拚交保回國。且潘先生必須固定回國就診,有診斷證明可證。
潘先生於毒品罪中,終於獲得檢察官給予羈押交保,且雖外籍人士,但呂昀叡律師積極主張並無逃亡之虞,因此檢察官亦無限制出境,使潘先生可以回國與家人團聚。
毒品防制條例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