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小姐竟於民國103年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臺中市某麵攤內,竊取懸掛於該麵攤鐵架上黃女所有之圍裙2件,得手後即逃離現場。其後又前往黃女經營之麵攤咆哮,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黃女恫稱「整個要把你們燒掉(台語)」、「店不要讓你做(台語)」等語,讓黃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之安全,於是報警提告竊盜及 恐嚇危害安全罪。顏小姐收到法院傳票,十分緊張,於是來電法律諮詢:
顏小姐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及 竊盜罪。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惟經林健群律師多日努力下,黃女願意不收分毫,接受顏小姐道歉,並達成和解。
法院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現顏小姐目前亦有正當工作,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