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逃逸刑責有哪些?如何爭取酒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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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7- 委託人:阿立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地點:高雄
- 案件類型:公共危險罪
- 本案結果:二審改判緩刑
- 承辦律師:陳韋誠律師
肇事逃逸經過:
一年前阿立騎乘機車在路上,但其本身並沒有取得機車駕照,當天天氣晴朗地面也是乾燥無缺陷,阿立在無照駕駛的情狀下超速行駛,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結果發生擦撞,對方頭部鈍傷、臉部有5公分的開放性傷口,阿立在發生車禍後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及救護措施就肇事逃逸離開現場了,是由路人報警,警方循線調查此事,被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案件在一審肇事逃逸開庭中,阿立沒有委請律師處理,肇事逃逸公訴最終法官判有期徒刑6個月,收到判決書後才了解到肇事逃逸刑責,自己可能需要入監服刑,但又需要照顧家中生計,於是阿立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上訴二審事宜。
刑事訴訟律師主張:
阿立沒有犯罪前科,此次為肇事逃逸罪初犯,所造成的損害非重,事後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其學歷僅高職畢業,在智能測驗上報告顯示偏低,思慮淺薄。 在刑事訴訟中,阿立已經和被害人以6萬元達成和解,得向法官爭取緩刑。
本案結果:
阿立法律諮詢陳韋誠律師後,委任車禍訴訟律師陳律師替他上訴二審答辯爭取,最終成功在二審中獲判肇事逃逸緩刑,讓阿立能好好利用這六個月繼續工作養家餬口,也在這次的事件記取到一個教訓。
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59條規定: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