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有個好朋友因為經濟上有困難,所以我借給了他15萬元,當時我們沒有簽借據,我也只有對話紀錄還有轉帳明細,後來他因為要辦理車貸,銀行那邊需要有人當連帶保證人,當時我因為信任他會還錢也沒有想那麼多,所以就簽名了,無奈當時的天真,那位好友並未償還積欠銀行的貸款,我也收到債權人訴諸法律請求償還債務的法院函文,他的貸款總共50萬元我也都替他還清了,現在他都避不見面也不還錢,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才好,我想做法律諮詢:
小佳法律諮詢陳冠仁律師後,決定委請專業律師替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這筆錢,並且聲請假處分,避免讓好友再處分名下的汽車財產,以利後續請求償還借款的。
依民法第272條規定: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依民法第749條規定: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