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底我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了小云,我們交談甚歡於是約出來吃飯、遊玩,在車上聊天時我因為一時的情不自禁所以親了她,在親她之前其實她有表示她不願意,但我真的很喜歡她所以做出這樣的動作還有強脫她衣服,但我們並沒有發生性行為,沒想到過一個多禮拜我就收到警局通知要我去做筆錄,說我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對方目前要向我提告還有去驗傷,我想請問:
張先生法律諮詢江昱勳律師後,決定委請江昱勳律師陪同他到警局做筆錄,以及向對方請求原諒商談和解賠償事宜,在之後刑事訴訟中極力爭取對張先生有利之判決。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