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我的朋友阿翰遭警方持票搜索家中查獲大麻,之後被帶回警局訊問,阿翰於警詢筆錄中,提到說抽大麻初犯是來我家玩的時候在我桌上有大麻,看到好奇所以自己拿來用,警察也查過他的手機有看到我跟他的對話紀錄,發現阿翰曾經有匯款給我的紀錄,那次本來我們是約好一起買毒品,只是阿翰因為當天有事所以託我幫他買,阿翰做完筆錄後告訴我他被抓的事,但目前我都還沒收到警方要我去做警詢筆錄的通知,我想請問台中律師:
小元法律諮詢許文鐘律師後,擔心案件之後可能會無故被牽扯到販賣毒品重罪問題,也了解許文鐘律師對於刑事訴訟案件很是熟悉,決定委任律師陪同主動到案向警局說明案件狀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