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周跟朋友聚會,一時好奇看到其他人都在抽大麻,便跟朋友拿了一根一起抽,不料在回程的時候一時恍神,差點發生車禍,被後方行經的警察攔查並帶回驗尿,後續還移送地檢署進行複訊,但我只是二級毒品初犯,平時也沒有在抽,我知道驗尿一定會呈現陽性,我想請問:
陳宏毅律師在法律諮詢時會非常詳細的跟當事人解釋,並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出發點進行強力爭取。小美在諮詢過後認為陳律師的訴訟策略非常有利,也決定委任毒品律師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盼檢察官能再給予一次機會,爭取戒癮治療。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