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我因為施用第一毒品古柯鹼及二級毒品大麻被警方抓,我沒有前科也是抽大麻初犯,在偵查庭中我也承認我有吸食毒品,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要我觀察、勒戒,但我真的不想被勒戒,我想請問律師:
小可免費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認為林倩芸律師曾任毒品觀護人,對於處理毒品案件相當專業,法律諮詢時也非常細心,決定委請律師替他撰寫書狀,爭取緩刑附命戒癮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