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收到地檢署的文書,上面寫說我因為施用二級毒品的初犯案件被判處勒戒,但當時檢察官明明跟我說因為我初犯可以給予我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只要戒癮治療就好了。現在收勒戒裁定,我父親中風、母親過世,一旦我進去勒戒,家裡就會失去經濟支柱,我想請問刑事訴訟律師:
陳宏毅律師為事務所主持律師,處理毒品初犯案件非常細心且會針對案件爭點極力為當事人進行爭取戒癮治療。阿辰在台中法律諮詢過後認為陳律師非常專業,也決定委任台中毒品律師盡快撰寫抗告狀,爭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