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吉因為誤入歧途,結交到不好的朋友,在某次聚會中碰了毒品,幾個月前因為施用二級大麻毒品遭警方逮捕,阿吉是初犯之前沒有其他的犯罪前科,被抓後聽很多朋友說需要進去勒戒所勒戒,擔心會因為這樣而無法在外繼續工作養家,於是做完警詢筆錄後,緊急來電尋求專業毒品律師協助處理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毒品有分為初犯者是五年內再犯、或五年後再犯,原則上初犯及五年後再犯者,在收到偵查庭傳票前要盡快遞狀,向檢察官表達想要聲請戒癮治療及說服判處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若沒即時聲請有可能會錯失爭取的機會。
簡單來說,抽大麻初犯後你沒有主動向檢察官說明家庭狀況及悔過之意,並說自己想要聲請戒癮治療,那檢察官怎麼知道呢?
阿吉在法律諮詢曾嘉雯律師後,委任律師陪同出庭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在曾嘉雯律師的專業協助下,阿吉在偵查階段成功獲判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處分,他只要在緩起訴期間依照指定時間到醫院或地檢署報到、驗尿即可,也可以繼續在外工作養家,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