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發生車禍造成我的頸部受傷,開刀目前還在復健中,從車禍到現在我完全無法工作,以前是當美容師,現在頸椎受傷根本就沒有辦法再繼續做這工作。警方初判表顯示雙方都有責任,對方嚴重超速,而我是路口未減速,調解了兩次都不成,對方就是想擺爛還直接嗆聲叫我去法院告他,想先免費法律諮詢:
李小姐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決定委任律師處理民事訴訟之勞動力減損求償事宜,由專業律師協助計算損害金額、聲請送專業鑑定等程序,對李小姐相對較輕鬆且有保障。
依民法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