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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語(女性)
- 案件類型:散布猥褻物品、妨害秘密、妨害名譽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陳宏毅律師
被控偷拍約砲影片,當事人最常問的問題:
我跟阿志是10年前在交友軟體認識的,他因為有性需求的關係,私下詢問朋友圈找上我,我們說好半套1小時1500元,這樣的關係已持續有5年多了。上週我的朋友著急地打電話來跟我說他在LINE群組收到我幫阿志服務的偷拍影片!我馬上向阿志查證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他說:「拍都拍了又不會怎樣」隨即把我封鎖了,天哪!他怎麼可以這樣做!我想跟律師諮詢:
- 我知道我們這樣的關係是不對的,他偷錄影也就算了,可是竟然還PO到群組跟大家分享,現在一定很多人都知道這件事,我該怎麼辦,有辦法讓他受到教訓嗎?
- 如果他還有留著其他影片沒有上傳,或者是刪掉了,那該怎麼辦呢?
「我是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對方,雙方約出來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我用手機錄了影片。後來因感情糾紛或發生爭執,對方指控我偷拍,甚至說我把影片散布到 LINE 群組。可是影片一直都存在我的手機裡,我根本沒有上傳或傳給別人,現在卻收到警察通知做筆錄,這樣也會被告嗎?」
實務上,當事人最常詢問的問題包括:
- 影片只是錄下來自己保存,沒有傳給任何人,也可能成立犯罪嗎?偷拍與散布的刑責有何不同?
- 對方指控我偷拍並散布性影像,第一次到警局製作筆錄時,可以行使緘默權、不回答問題嗎?
- 如果影片真的曾流出,現在與對方和解、賠償損害,甚至刪除檔案,是否還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
被告自保與處理方針(警詢、扣案手機、刪檔):
- 蒐集流出的影片、群組名以及與阿志的對話紀錄等,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後,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賠償精神損失。
- 不用擔心,這部分檢察官會聲請搜索票,去搜索男生家,把男生的手機、電腦都扣起來,然後交由單位用高科技還原電腦及手機,這樣就有更多證據可以起訴了。
收到警詢通知怎麼辦?偷拍、散布性影像案件被告必知的4個自保重點:
一、勿急於到案說明、承認、和解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有保持緘默及請求律師協助辯護之權利。警方第一次詢問及檢察官首次訊問,往往會影響後續偵查方向及法院對案件的初步印象,因此切勿急於自行「解釋清楚」,更不要因擔心而任意承認法律效果尚未釐清的事實。
若尚未充分了解案情或證據內容,可先依法行使緘默權,並視情況請求改期,在律師陪同下接受警詢或偵訊,由律師協助釐清爭點、確認答辯方向,以避免因不當陳述而影響案件結果。
二、單純持有 vs. 已散布:刑度差很大
實務上,未經同意偷拍、攝錄性影像與散布、播送、傳送、交付或公開性影像,屬於不同的犯罪類型,法定刑及法律評價均有明顯差異。
若僅涉及未經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可能涉及刑法第319條之1;若進一步將性影像傳送給他人、分享到LINE群組、上傳網路或以其他方式散布,則可能成立第319條之3等較重罪名。若散布行為具有營利意圖,其刑度更可加重至二分之一。
三、切勿自行刪除相關資料或聯繫被害人
許多當事人誤以為刪除手機、電腦或雲端硬碟中的影像,就能降低刑責。但實際上,案發後若刻意刪除檔案、修改對話紀錄,甚至私下要求被害人撤告,都可能造成法院對犯後態度的不利評價,甚至衍生其他法律風險。
因此,在案件發生後,切勿自行處理證據或私下與被害人接觸,所有證據保存、和解協商及對外聯繫,都建議先與律師討論,再循合法程序處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四、把握和解黃金期,爭取最有利案件結果
若案件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等告訴乃論犯罪,於第一審判決前取得被害人撤回告訴,案件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終止相關刑事程序。
若涉及刑法第319條之1以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則須依各罪條是否屬告訴乃論分別判斷。
-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及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
- 非告訴乃論之罪: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意願方法拍攝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2)、意圖營利而拍攝、散布性影像,或以強暴脅迫取得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第2、3項、第319條之2)、以電腦或AI深偽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4)。
即使案件依法不得因撤告而終止程序,積極賠償、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仍是檢察官評估緩起訴、法院量刑及是否宣告緩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因此,建議在案件初期即由律師協助評估是否適合啟動和解程序、如何安排賠償方式及協商內容,以爭取最佳處理結果。
偷拍散布性影像案件後續結果(和解撤告/緩刑):
小語上網看過陳宏毅律師的學經歷,並與陳律師法律諮詢過後,知道陳律師辦理過數百件刑事犯罪案,外加上陳律師細心的分析策略,決定委請陳律師提起告訴,捍衛權益。
在律師陪同下,當事人依法完成警詢及後續偵查程序,並於偵查階段積極與被害人協商,順利達成和解、取得諒解,並由被害人撤回告訴,最終取得不起訴處分,避免入監執行,降低案件對未來生活及工作的影響。
被告常見問題(緩刑、易科罰金、前科)
Q:偷拍約砲被判刑,一定要入監執行嗎?
A:不一定。若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法律規定,原則上得易科罰金,未必需入監執行。此外,若屬初犯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者,也有機會獲得緩刑宣告,但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節綜合判斷。
Q:前科多久可以消除?是否會影響工作?
A: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將留下刑事前案紀錄,部分職業或考試資格可能因此受到影響。若案件獲得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宣告緩刑且期滿未遭撤銷,雖仍可能保有相關司法紀錄,但於申請俗稱「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時,符合規定者通常不會記載相關前案,因此對一般求職的影響相對較小。至於是否會影響特定職業資格,仍應依各主管法令個別判斷。
Q:對方一直不願意和解怎麼辦?有機會從輕處理嗎?
A:有。若案件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不同意和解或撤回告訴,檢警仍會依法偵辦。但被告若能主動賠償損害、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或採取其他積極彌補措施,例如進行特殊性癖好心理治療,仍可能作為檢察官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以及法院量刑、是否宣告緩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若和解確有困難,建議由律師依個案情況規劃替代方案,盡可能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偷拍、散布性影像涉犯法條(315-1 vs 319-1):
依刑法第235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刑法第319-1條(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罪)規定: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19-2條(違反他人意願攝錄性影像罪)規定: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19-3條(散布性影像罪)規定: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注意:刑法第235條與第319-3條分別規範散布猥褻物品與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兩者保護法益不同,但在實務上若散布私人性影像時,可能成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