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時間父母分配財產,兄弟各得一塊土地,因為我不住在老家了,為免土地荒廢,六弟就向我承租,打算耕種果樹增加收入,我想著有家人照應便同意了,租期簽訂1年。契約期滿前3個月我提醒六弟時間快到了,待過陣子作物收成後要將土地清理乾淨歸還,沒想到期滿後六弟避不見面,我寄的存證信函也不予理會,我想請問:
阿範向陳宏毅律師諮詢過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決定委任陳律師為他處理。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