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因為和別人發生爭執,朋友幫忙找來了這位阿龍介入當中協調糾紛,事成後我給三萬元算是為了答謝他的幫忙,本以為事情圓滿落幕,但一周後阿龍說因為當初忙調解糾紛,導致他被警方發現他所做的一些不法事情而被抓,要求我分擔他的保釋金還有其他費用。當下因為相信他的話,所以我依照要求前後給了他60萬元,但事情都已經過了半年,他還是持續向我要錢,我要他拿出相關證據,證明他真的被檢察官傳喚、開庭等紀錄,他卻一直推遲表示那不是重點,不肯證明真的有這些事情發生,讓我覺得他從頭到尾都在騙我,我想跟律師免費諮詢:
阿偉法律諮詢過曾嘉雯律師後,認為律師所分析的訴訟方針及處理方式很專業,決定委任律師向阿龍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返還當初給付的60萬元。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