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男方因工作而相識,一開始的時候我不知道男方已婚,後來聽男方說現在與太太分居,並與太太正在處理離婚訴訟。我心想,既然男方與太太已經正在處裡離婚訴訟了,代表男方與太太的婚姻已經無法繼續,我們應該可以有自由的感情。
豈知事情不是我想的那麼簡單,原來男方的太太一直在找徵信社跟蹤男方,徵信社衝到男方住所破門而入,我當下嚇傻了,居然捉姦在床,但那時我跟男方衣服是完整的,也無性行為,徵信社人員雖有錄影但並沒有拍攝到具體的裸體或衣衫不整的樣子。在警察局的時候,男方太太提出一些佐證,例如:有我與男方金錢上往來匯款的資料,或是一些文字記錄等等。我想跟律師免費諮詢:
1.當天並無性行為,無影片、無體液衛生紙、無保險套等,因此應可以主張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比較擔心的是男方如果後來偏向太太,當庭作證指認女方與男方曾有性行為,這部分就會比較棘手。
2.刑事通姦罪部分先主張無罪辯護;民事侵害配偶權部分亦可主張「知悉已經在離婚訴訟」侵害較低,減輕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賠償。
3.如果爭取到無罪或拘役,是不會有前科的。
4.警察局筆錄→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決定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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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台中的林健群律師剛好有在台北開庭,並與黃小姐約在台北見面諮詢,黃小姐諮詢後委任林健群律師在台中辯護妨害家庭案。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