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旭和老婆從交往開始,就共用同一組帳號密碼,兩人結婚三年,感情都非常穩定,出於信任他也從未查勤。一天晚上起床喝水,看到老婆的手機在床頭櫃上閃動,鬼使神差下阿旭拿起手機來看,赫然發現是兩人多年的共同朋友阿傑傳來的,約老婆明天下班去摩鐵發生關係!阿旭翻看前面的對話紀錄,才發現老婆和阿傑竟然已經通姦很久了,會互稱「親愛的」、「好想你」,甚至還有ㄧ些較為露骨、帶有性暗示的對話。阿旭回到床上,但怎麼也睡不著了,之後持續失眠了幾天,決定先免費法律諮詢求助律師提告,阿旭詢問:
阿旭在網站上瀏覽了侵害配偶權律師的經歷及成功案例,當面和林倩芸律師諮詢過後,更覺得林律師民事訴訟專業之餘,也很能耐心傾聽他的訴求,決定全權委任林律師幫他提告,在侵害配偶權追訴期內捍衛自己應有的權益,拿到應得的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 184 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