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科技公司擔任高階主管,平常跟同事相處都很融洽,特別與小玟交情甚好也比較熱絡,相處起來就像老朋友,我們在LINE中聊天不時會開黃腔聊比較露骨的話題,雖然她結婚了,但我真的沒有要介入她婚姻或其他想法,就單純同事間好玩、感情好。殊不知我們LINE的談話訊息被她老公看到,向我提告侵害配偶權還求償100萬元,我願意為自己的行為道歉也願意給予賠償,但因為line訊息侵害配偶權而須賠償100萬,這金額真的是太高了,我想跟律師免費諮詢:
阿昇於諮詢後,決定委任林君鴻律師替自己在民事訴訟中答辯爭取降低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