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小雅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三個月,我們非常談得來也彼此喜歡,她曾告訴我她已經18歲了而且本人及照片看起來很成熟我也不疑有他,上個月和她約在外面的旅館休息,一起洗澡時她的爸媽衝了進來,進來的瞬間看到我正摸著小雅的胸部,所以向我提告對未成年人猥褻罪,當時我並沒有威脅或強迫小雅,她也是自願一起到旅館的,我不知道她真正年齡才15歲也很後悔做這件事,我想做免費律師諮詢:
吳先生諮詢張晏晟律師後,認為律師能理解且幫助他解決眼前的困難,決定委任律師替他於訴訟中答辯爭取緩刑。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