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四月太太發現我外遇的事情,我想挽回她繼續維持婚姻但她不肯,她直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調解過程也無共識,最後法院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我要給前妻100萬,我知道是我外遇錯在先,但覺得100萬這個金額真的太高了非常不能接受,昨天法院寄判決給我,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阿誠諮詢過黃冠偉律師後,決定委任律師替他做上訴答辯爭取合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金額。
依民法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