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婚後的感情狀態很差,跟婆家的關係也不好,被前夫趕出家門後,我們就分居了,當時心裡很痛苦,也很無助,覺得這個關係也不能拖著,就和前夫談離婚的事,我們都希望還給彼此一片自由的天空。
還在談離婚的時候,因緣際會認識了現在的男友,他給予無助的我許多幫助和陪伴。但世事總不如人意,前夫出了意外受傷,沒有辦法外出,辦理離婚的手續也就暫停了,當時我已經懷了男友的孩子。
一直到孩子出生前半年,和前夫辦好了離婚手續,7月孩子出生後去戶政報戶口,戶政的承辦人員因為推算孩子的受胎日期還在與前夫的婚姻存續中,所以認定孩子要登記在前夫的戶口,因為不了解也沒多想,就直接登記了,想說以後再改。
現任男友是家裡的長子,家裡又沒有其他男孫,知道後急著想認領孩子,讓孩子認祖歸宗,去戶政事務所一問之下才知道,還要提起個訴訟才能讓生父認領!心裡真的很慌,到底應該怎麼辦?為什麼變得這麼複雜?我想跟律師免費法律諮詢:
白小姐來諮詢過林健群律師後,認為律師所說的方式更簡潔快速,最能符合生父希望盡快讓小孩認祖歸宗的需求,決定委任台中律師林健群律師處理。
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2年內為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