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開車時擦撞到騎機車的一對情侶,導致他們一位手肱骨骨折,另一位肋骨斷裂,目前還在休養中,警局的車禍初判表出來顯示我是肇事全責。第一次調解時他們兩人直接向我求償400萬元,包括醫療費用、車損、工作薪資損失還有精神慰撫金,當下我表示400萬元這金額對我來說真的太高了,也覺得有些不合理,情侶揚言若不賠償直接法院見,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羅先生經由諮詢認為林健群律師對於車禍賠償這方面很有經驗,分析的很詳細,決定委任律師替他跟對方做車禍調解,以爭取合理的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3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