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陣子開車,撞到一個騎機車,從巷子突然衝出來的老阿伯,阿伯年紀已經七八十,本身就也身體不好,我當下報警送醫後,老阿伯仍然不治身亡,對方家屬現在認為是我過失致死,要跟我要求300萬的賠償金,但我根本付不出來。車禍的鑑定報告寫說對方是主因,我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我想請問:
陳先生向曾嘉雯律師諮詢過後,相信曾律師的專業以及豐富的經驗,也感受到曾律師對案件的熱忱和用心,決定全權委託曾律師陪同自己出庭協調。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