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我陪太太去電信門市續約,辦了一支新手機,回家使用後頻頻出現問題,一周後我們回到門市去想辦理退貨等事宜,卻遇到惡劣的門市店長,一直說是我們的問題,無法辦理退貨,甚至惡言相向,我很生氣,語氣也越來越大聲,後來有拍桌子,說一些激動的字眼,導致雙方不歡而散。
接著好幾天,我們不斷接到騷擾電話,提到電信門市當天的事,還說要我們出來談,每天照三餐打,我們真的很慌張,很不知所措,我想跟律師免費法律諮詢:
陸先生和陸太太透過跟張晏晟律師法律諮詢後,決定解除委任第一位律師,重新委任張晏晟律師全權處理 妨害名譽誣告 訴訟。
本件當事人因遇到訴訟心情起伏不斷,針對提告內容及法條部分有諸多需求,在張晏晟律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努力之下,跟陸先生及陸太太說明,胡亂的提起不相干的訴求,只會讓檢方認為我方在濫訴,並不會提高勝訴的機率,讓當事人理解,並且信任張律師的訴訟策略,獲得檢察官 妨害名譽及恐嚇罪不起訴 處分,勝訴!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