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是我店裡的員工,我們常常躲到角落,監視器找不到的地方卿卿我我,我們沒有發生性關係,都只有聊聊天、親吻、擁抱,這樣的關係大約持續了一個月,後來被其他員工發現,消息傳到我太太耳裡,太太氣不過,把我臭罵一通後還跑去跟女方嗆聲,要女方離職還要她在所有員工面前道歉,她惱羞成怒之下對我提告,我想跟律師諮詢:
曹先生向陳韋誠律師諮詢過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以及豐富的經驗,也知道陳律師能理解我的狀況,決定全權委託陳律師替自己於刑事訴訟中辯護。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24-1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