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路上賣一條皮帶,這是去年年終尾牙時抽獎抽到的,但我用不到,可是又覺得是品牌皮帶放著很浪費,於是就把它放到facebook二手拍賣往上面賣,放了一陣子都沒有人聯繫我,就先下架,沒多久後就接到有人私訊給我說要買,雙方聯繫好用郵局寄貨,我也在寄貨前再拍一次實體照片給買家看,確認都沒有問題後寄出,寄出收到款項五個月後,對方突然打電話給我,跟我說皮帶有破損,說收到就這樣,還指控我說我賣假貨,對我提告詐欺,我想請問律師:
蔡先生向曾嘉雯律師諮詢過後,相信曾律師的在刑事訴訟的專業,也感受到曾律師辦案的細心,決定委託曾律師撰寫答辯狀,為自己辯護。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