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職業軍人,一個月月薪大約5.6萬,我在網路上認識了一個女生,對方23歲,我們聊得很開心,最後決定雙方約到女方家附近的KTV唱歌,我們從中午唱歌到傍晚,在包廂內喝點啤酒和水果酒,我們有互相親吻摟抱,但並沒有發生關係,也都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之下
當天晚上各自回家之後,我就收到警方的通知,說我犯了妨害性自主的罪,要我去做筆錄,對方開出了高額的賠償金,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何況我根本沒有強暴她,我想做法律諮詢:
蔡先生向陳韋誠律師諮詢過後,又再跟對方商談過後,發現根本無法溝通,決定全權委託陳律師處理妨害性自主訴訟,為自己辯駁。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