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和一家廣告行銷公司簽約,請他們幫我在Facebook上面做廣告行銷,簽約一年分期支付100萬元的價金,我付了頭期款20萬之後,配合了三個月覺得效果不錯,也繼續付後面款項,但到第二筆款付完之後,我慢慢發覺,對方回報給我所投入的費用,好像並沒有完全投入,廣告成效差很多,對方不願意將投入廣告費用的明細給我看,溝通無效之下我主張要終止契約,因此還沒支付尾款60多萬元,現在卻突然收到對方提告我契約債務不履行,我才打來做免費法律諮詢:
張先生向陳冠仁律師諮詢過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以及豐富的經驗,且陳律師辦公室在台南可以就近和律師開會,也有登錄台北,能到台北打官司,於是決定全權委託陳律師處理民事訴訟,爭取自己的權利。
依民法第225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依民法第255條規定: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