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從事販售業在公司專門與客戶聯繫收取貨款,前陣子因為生活有困難小孩急需醫藥費而動了歪腦筋,將客戶交給我的5萬元支票偷偷竄改成15萬,將這張支票拿去做融資,後來銀行發現異常即時通知客戶,所以客戶並沒有兌現支票造成損失,我也將融資拿到的錢都還給融資公司了,銀行了解狀況後向我提告偽造有價證券罪,最近我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還有法院開庭通知,我想諮詢律師:
林小姐法律諮詢許文鐘律師後,決定委任許文鐘律師陪同到法院開庭,好讓她在刑事訴訟中較不緊張,當下話語若表達不完全律師能即時替她向法官補充說明並請求輕判緩刑。
依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依刑法第201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