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小明最近大鬧家庭革命提出想要分家產拿錢,我訓斥了他幾句,他挾怨報復,告我對他性侵!從小家裡放任我跟弟弟獨自在家,我們常常一起看成人頻道,學著畫面互相探索彼此的身體,甚至有到插入性器的地步。在妨礙性自主偵查庭上我有承認我對他做的事,可是當我要說我弟弟也對我做同樣的事時,檢察官卻不讓我說,所以想免費法律諮詢以下問題:
大明向蔡承學刑事訴訟律師諮詢後,認知到本件非輕鬆應對即可結案,且檢察官對他的態度不是很友善,法律諮詢當下便決定全權委任蔡律師處理,包括先遞狀陳報,之後再請桃園律師陪同開庭,爭取不起訴處分。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7-1條規定: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80條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