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氣沖沖地向好律師法律諮詢網的人員說明,自己兒子在107年4月間騎乘機車在道路上,遇到設計不良的人孔蓋勾到滑倒,造成機車幾乎全毀,兒子手腳均粉碎性骨折,而與該主管單位人員調解三次,我方主張賠償65萬元,然而對方主管單位竟然只願意賠償10萬元,讓江先生一家經濟陷入谷底,兒子也臥病在床將近5個月,還不能自由活動與工作,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在法律諮詢客服人員專業的建議後,江先生當天主動打電話給該主管機關單位,按人員指導的方向與對方說明,且表達提告範圍與人員,並說要委任律師介入處裡。該單位隔天早上馬上派人來家中協商調解事宜,最後在律師協助調解下,該單位願意支付50萬元作為車禍賠償和解金,圓滿落幕。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