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小學三年級時父親與繼母結婚,因早期不懂法律所以繼母並沒有將我做收養登記的動作,而繼母在今年過世了,我們才知道繼母和我父親結婚前有一位兒子,現在她的兒子突然出現說要繼承遺產,這三十幾年我從來不知道有這個人,更別說這些年來他是否照顧過他的母親了,繼母晚年生病住院都是我照顧還負擔全部的醫療費用,現在平白無故出現一個人說要繼承遺產,我想做法律諮詢:
本案小李法律諮詢過林俊賢律師後,決定委任台中律師林律師替他處理後續繼母遺產及代墊扶養費之問題。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