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因為一些事有入監服刑一陣子,在監的時候,太太跟我說要申報所得,所以我寫了報告書,把身分證等等的證件拿出去給太太,出獄沒多久,太太開始跟我在鬧離婚,談離婚時我才發現,當初太太拿走我的證件,不是去申報所得,而是把我名下的車子、手機門號等等東西,轉到她自己名下,我是業務的工作,手機裡面客戶的資料就是我全部的家當,還有存摺裡的錢、印章、家裡鑰匙什麼的,全部被她拿走。
我和太太有一個三歲的孩子,我出獄回到家才發現,太太把孩子丟給母親照顧,現在也不願意照顧女兒,孩子的開銷支出都我在負擔,我想跟律師免費諮詢:
賴先生向許文鐘律師諮詢過後,相信許律師的專業,決定全權委託許律師提起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處理整個案件。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