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前,小元的朋友阿翰遭警方持票搜索家中查獲大麻,之後被帶回警局訊問,阿翰於警詢筆錄中,提到說抽大麻初犯的情況是來小元家玩的時候在桌上看到大麻,好奇所以自己拿來用,警察也查過他的手機有看到小元跟他的對話紀錄,發現阿翰曾經有匯款給小元的紀錄,那次本來他們是約好一起買毒品,只是阿翰因為當天有事所以託小元幫他買,阿翰做完筆錄後告訴小元他被抓的事,但目前小元都還沒收到警方要他去做警詢筆錄的通知,小元擔心因為這件事情而需服刑,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處理……
小元在毒品案件律師林俊賢的陪同處理下,最終成功讓檢察官以緩起訴1年作為處分,讓小元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也藉此學到教訓不敢再接觸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