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企業集團的負責人,與旗下子公司的創意總監艾蜜莉一見鍾情後結成夫婦,但因忙於工作、早出晚歸,讓艾蜜莉空虛寂寞,哪知道某年跨部門專案合作,她與小王擦槍走火、發展了一段不倫戀,我得知後當然非常火大,打算在民事追訴時效(民事追訴期)內提告侵害配偶權……但工作真的有夠忙,民事追訴期限有哪些要注意的呢?
您會有的民事賠償追溯期問題,就讓好律師在此一一解惑吧!
民事權利的有效行使時間稱為「民事追訴時效」,大家通常稱民事追訴期,因為事件發生後,時間經過得越久,法院要審理訴訟相關證據,成本就會越高,所以「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的人」,一旦太久不行使,權利就會罹於時效,對方可以抗辯時效消滅,法院會將訴訟駁回。
所以在民事事件,沒有辦法永久「保留」權利的行使期間,一定要注意權利的類型及民法所規定其相應的時效,以免錯失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機會。
1. 一般時效期間: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15年。
2. 特別時效期間:
指民法第125條的一般時效期間外,法律特別規定的時效期間,又通稱「短期時效」。
(1) 5年:(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2) 2年:(民法第127條)
•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3) 其他分散於各法律規定的時效,例如: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都是知悉受損害起2年,或發生起10年,此外還有:
• 3年:執票人對於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的權利。
• 1年:例如定作人與承攬人間的請求權、支票付款請求權
• 6個月:例如因借貸所生之賠償請求權、匯票/本票背書人的追索權。
民事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有被「中斷」、可「重新起算」的可能喔!
以借款債權15年的時效為例,如果在第14年起訴,民事追訴時效就不會繼續進行,就算官司打了兩三年,時效還是停在第14年,就是所謂「因提起訴訟而中斷」。其它中斷事由還有「請求、承認、聲請發支付命令……」等(參照民法第129條),每種情況都有其特別的要件,中斷的效力為:中斷之前所計算過的時間都會歸於零,時效會在中斷後重新起算。
再以借款債權為例,勝訴判決確定時起,會再次重新計算15年(民法第137條第2項),後續就必須在重新起算的15年民事追訴期內,聲請強制執行。
接續前面說明,在重新起算的時效內聲請強制執行,會再次中斷時效,如果沒能完全獲償,就會「取得債權憑證」,再重新起算。請注意,必須每5年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才能保持自己的債權有效喔!
當原告超過法定民事追訴期限期間才提告時,被告可以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主張拒絕給付;而如果是超過時效還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也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
考量到各種法律上請求權利的特性迥異,法律設計基於立法意旨規定了不同的時效,如果時效完成前都沒有被中斷,那麼當債權人提出法律上請求時,債務人都可以依「時效消滅」作為拒絕給付的理由。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當然也無法相約拋棄時效,所以請務必留意法律民事追訴期限,一定別讓自己的民事追訴權睡著,強烈建議在損害或約定發生後,優先備妥證物,並在相約調解卻不成立的時候,趕快找專業的民事訴訟律師協助研擬請求策略、檢討訴訟證物等,爭取自己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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