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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民法係規範私人間若遇紛爭可依循的標準,生活中可能會因不小心造成意外而侵害到他人權利,又或者因可歸責於我們的事由造成別人的損害,最常見的便是車禍、傷害又或是房屋漏水…等,而損害又分為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兩者皆為損害賠償,但適用的損害賠償法條卻不相同,若遇到須依民法進行損害賠償時,又該如何索賠或談判損害賠償金額?損害賠償時效多長?償還期限通常是多久?讓好律師告訴您!
損害賠償案例
民法損害賠償A案例經過
小美於上班途中騎乘機車與駕駛自小客車的小林發生擦撞,造成小美機車全毀且身體多處擦傷,初判表結果出爐顯示小林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且未注意右方來車狀況造成車禍發生,認定小林需負擔全責,而小美欲請求該車禍案件之損害賠償,相關依據為何?
民事損害賠償B案例經過
童年卡通多拉A夢裡的主角大雄常常在自家庭院裡打棒球,但力道控制不好的他常常將隔壁鄰居雷公的窗戶打破,導致雷公大發雷霆,要求大雄負擔起損害賠償責任,但覺得其它玻璃也已經老舊,我可以跟他一併要求賠償嗎?
損害賠償時效C案例經過
攢了一輩子的積蓄好不容易買了一間房,住了一段時間卻發現房屋內開始有壁癌產生,找了專業水電抓漏師傅才發現原來是樓上住戶家中水管長年破裂,且漏水可能長達6年時間,請問我還能請求賠償嗎?
損害賠償定義是什麼?
損害賠償定義為,於民法中因為他人之侵權行為造成自己損害者,在損害範圍內可以向他人請求賠償,而其構成要件如下:
- 有侵害行為發生:指行為人通過不法手段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 相對人受有損害:指相對人的法律上所保護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
- 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 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
而將上述3個案例進行分析:
民法損害賠償A,律師這樣說:
小美騎車與小林發生擦撞(侵害行為),造成小美機車全毀且身體多處擦傷(受有損害),肇事原因為小林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且未注意右方來車狀況(具有過失),認定小林需負擔全責(具因果關係),故小美得向小林要求損害賠償。
民事損害賠償B,律師這樣說:
大雄常常在自家庭院裡打棒球,因力道控制不當打破窗戶為主觀過失下所為侵害行為,而雷公家窗戶破損則為實質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故雷公可向大雄要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時效C,律師這樣說:
買房後房屋內開始有壁癌產生(受有損害),找了專業水電抓漏師傅才發現原來是樓上住戶家中水管長年破裂(過失之侵害行為),導致漏水發生(有因果關係),故可請求樓上屋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則上以回復原狀為主,若無法回復原狀則以賠償金作為代替,相關法條依據如下: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13條損害賠償之方法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第215條損害賠償之方法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失(即俗稱的精神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上述損害賠償案例A中,小美與小林發生車禍,造成身體受傷及機車財產損失,侵害到小美財產權,可以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來請求醫藥費、財產損失及精神賠償的車禍理賠。
民事損害賠償金額有標準依據嗎?
如上所述,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以回復原狀為主,若無法或難以回復原狀才以賠償金額作為請求。
實務上,單純財產損失多以實支實付計算,例如打破窗戶應協助修繕窗戶至原狀或賠償其修繕金額、房屋漏水可要求對方協助修繕屋內壁癌,該類型單純財產損失者可以提出相關單據進行請求。
而若為非財產上損失,最常見的如身體受傷、名譽受損等狀況,則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失,也就是所謂的精神慰撫金,如車禍發生除實質財產損失可要求實支實付外,若有造成傷勢亦可要求精神慰撫金。
然而精神慰撫金並無固定標準,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表示,心理上痛苦並無指標或價目表,受害人可先將自己所承受的痛苦進行量化,而法院會依據雙方當事人的身分、社會地位、收入、職業、年齡以及案件本身所造成的損害輕重,來進行精神撫慰金計算,評估請求金額是否合理,故精神賠償雖無固定標準,但也不能漫天喊價,法院仍會依是否合理做判斷。
上述損害賠償案例B中,大雄只打破一個窗戶,依法原則上只需依其侵權之行為回復原狀即可,故雷公不得要求其它窗戶一併賠償。
損害賠償時效多長?償還期限通常是多久?
依民法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也就是將損害賠償時效分為兩種:
一、知悉損害起2年
有請求權之人若於知悉有請求權起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即消滅。
例如:車禍於108年發生,小美卻遲至111年才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以超過2年時效限制,故車禍賠償請求權消滅。
二、事發後10年
縱使不知情,只要事發超過10年請求權即消滅。
例如:因出外工作已30年未回老家,回來時卻發現窗戶遭人破壞,但詢問街訪鄰居卻發現10多年前就已遭破壞,因事發已超過10年,故即便此刻才知悉損害發生,請求權也已經消滅。
上述損害賠償案例C中,雖然漏水已經有6年之久,但因近期才知悉,就損害賠償時效來說,知悉損害2年內可以請求賠償,且漏水至今也未超過損害賠償期限(10年),故可請求樓上屋主賠償。
賠償金並無設立償還期限,然而,若是依民事訴訟已確定須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仍不給付者,請求權人可向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扣押名下財產進行償還,而若名下無財產者,請求權人可申請債權憑證,拿到債權憑證之債權人,記得每5年換發一次,便可保存債權債務關係持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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