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爺爺已過世,但他在高雄桂林有房屋建物所有權,土地則是國有地,所以權狀只有地上建築物,當時因為還很早年時期,大家都沒有太多的法律常識,不知道要辦理遺產登記。
本以為目前房子是當初爺爺借給他外面的朋友,是爺爺朋友的子孫在居住,這件事,一直拖到了現在,已經超過 10 年,我爸爸也過世了,我們這輩的子女接手處理遺產問題,去到現場看,才發現房子已經人去樓空,不知道什麼時候、被什麼人拆除了,我們想處理這件事,但不知道如何處理,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梁小姐帶著兄姊跟曾嘉雯律師諮詢後,決定委託高雄律師曾律師處理案件的狀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找出隨意拆除祖宅的人。
民法第1148條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6條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118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