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小龍於104年2月7日駕車左轉時,未禮讓對向直行車,而與原告娜美騎乘之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娜美粉碎性骨折、脫臼、撕裂傷等。原告娜美故而向被告小龍主張醫療費用、機車損壞、看護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賠償,車禍民事要求賠償表總計6,996,571元。收到車禍求償起訴書的被告小龍嚇死了,找到陳宏毅律師,律師諮詢後委任處理。
一、原告娜美所主張民事求償表金額諸多不合理之處:
二、再者,娜美騎乘重型機車過快,為肇事主因,娜美應該自己負擔8成責任。
經過陳宏毅律師對於原告娜美所提出的證據一一爭執,最後法院將賠償金額定為61萬元,使被告小龍獲得一個公平的裁判,終於不用擔心一輩子背著重大債務生活。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