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案例起源:我弟弟因為積欠債務20萬,被對方約去談判處理,中間因為被對方發現他有向我發訊息求救,因此被強行押上車載去某處倉庫毆打,過程中對方也有不斷使用他的手機通話向我們威脅要求20萬,否則會打到他無法回家。幸好後來警方藉由手機定位找到我弟弟以及嫌犯,並將他們都帶回警局做擄人勒索筆錄。現在已經做完筆錄,但對方目前都先被請回,我弟弟都嚇得不敢出門了,我想法律諮詢以下問題:
免費法律諮詢曾嘉雯律師時,他會非常有耐心的跟當事人解釋案件狀況,並分析出對當事人罪有利的案件處理方式。阿光在諮詢刑事訴訟律師過後決定全權委任高雄律師處理,為弟弟所受的傷害討回公道,並讓對方得到應有的懲罰!
依刑法第347條規定: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