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想訴請離婚可以嗎?侯小姐和先生結婚多年,婚後卻是噩夢的開始……先生非常大男子主義,時常對侯小姐惡言相向,還多次動粗,有暴力傾向。兩人生下一個孩子,但先生雖然在打一些零工,但是完全沒有盡到養家的責任,在外面花天酒地就算了,竟然還不准侯小姐外出工作,認為女人嫁了人就不應該拋頭露面。因為家中經濟已經無法維持,為了生計侯小姐堅持上班,卻被先生電話恐嚇,表示要帶小孩到公司大鬧,讓她不能做人。侯小姐心生畏懼,依法聲請家暴保護令,並且實在無法再繼續忍受這樣的婚姻關係,決定鼓起勇氣做法律諮詢,請律師協助家暴訴請離婚。
侯小姐在與謝憲愷律師面談後,覺得謝律師對離婚訴訟真的非常專業,對待當事人也耐心可親,因此全權委任謝律師處理離婚訴訟,順利揮別家暴陰影,成功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