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酒吧認識一位來台灣視察設立分公司的美國人,我們一拍即合,彼此有非常多的相似處及共同回憶,一個月後很自然地,我們正式交往了,戀情比蜂蜜還甜,幾乎形影不離,我知道他是空中飛人,需要到各個國家處理工作上的問題,熱戀中親密行為當然也是水到渠成,某晚他說想要留下我們愛的紀錄,想念我的時候可以看,原本講好,照片及影片只能私下欣賞,不能任意外流。之後我們還是因遠距離分手了,上周我朋友急沖沖跑來問我是不是有拍過性愛影片,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很像我的女生,我一看,真的是我!他竟然把影片上傳到色情網站供人觀賞!我快氣炸了!這樣算妨害秘密罪嗎?我需要免費法律諮詢:
小敏與林倩芸律師法律諮詢後,感受到林律師豐富的法院實務經驗,讓她對於提告妨害秘密罪更有信心,也相信能取得合理的妨害秘密賠償,希望透過林律師的專業協助,讓影片不要再流傳了,也希望藉由刑事訴訟,順帶給對方一個教訓,避免再有下一個女孩受到傷害。
依刑法第235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民法第18條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