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因為需要貸款,看到網路上說可以更快速的幫人辦理,免除跑流程的繁瑣,因此便近一步的跟他們聯繫,當時有個「小陳」請我將本子及提款卡寄過去他們公司附近的超商,幫我處理後續貸款的相關事宜。不料,近期卻收到銀行來信通知說我的帳戶變警示帳戶的信函及警局詐欺筆錄通知,我想請問刑事律師:
阿光在免費法律諮詢完林敬哲律師後,決定委任律師陪同警詢及地檢署,希望不要因為自己的疏忽而留下一個汙點,盼此人頭帳戶詐欺案件可以在年前結束,不必再讓家人擔心,得以過一個好年!
依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法 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