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竊盜罪是什麼?竊盜罪構成要件、刑責、追訴期、和解金一次看
2025-08-13
持有毒品往往是施用毒品之前兆,一旦吸食,將對施用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嚴重還可能引發社會問題。
為有效遏止毒品流通與氾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行為人是否具有販賣意圖,區分「單純持有毒品」與「意圖販賣而持有」,並依其持有毒品類別及持有量多寡,規範不同持有毒品刑責。
那麼持有毒品關多久?關於持有毒品罪構成要件、常見爭點與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以下本文將為您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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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罪定義是什麼?
所謂「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未經法律許可,對毒品實際上具有支配、控制或處置之能力與事實狀態。
若行為人於持有該毒品時,主觀上並無意圖販賣、轉讓或交付予他人之犯意,則構成「單純持有毒品罪」。
然而,行為人於持有該毒品時,具備意圖將毒品供作販賣他人之目的,則該行為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相較於單純持有毒品罪,刑責更重。
單純持有還是意圖販賣?
在實務上,判斷行為人是單純持有還是意圖販賣,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意圖。
然而,因主觀意圖不易直接認定,通常會透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模式作為佐證,並綜合各項事證加以判斷。常見之判斷因素包括:
- 持有毒品之數量。
- 是否持有電子磅秤、分裝器具、包材等販賣相關物品。
- 是否與毒品買賣交易相關之通訊紀錄或帳務紀錄。
- 毒品包裝方式是否具備販售特徵。

持有毒品罪關多久?
單純持有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
- 第一級毒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級毒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
- 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級毒品: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級毒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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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二級毒品刑責有哪些?持有毒品刑責表格一次看
毒品等級 | 單純持有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第一級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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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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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級 | 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毒品初犯可以減刑嗎?毒品持有量有差嗎?
行為人持有毒品之情形,依其主觀意圖區分為「單純持有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兩者之刑度明顯不同,並依據所持毒品之種類與純質淨重有所差異。
持有毒品刑法罰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以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等)為例:
若行為人持有二級毒品而無販賣、轉讓等意圖,則屬「單純持有毒品」,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惟若二級毒品持有量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則加重處罰,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行為人係意圖販賣而持有二級毒品,則依法認定為犯罪意圖重大,應處以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
行為人雖屬首次涉犯毒品相關罪名,但持有二級毒品初犯並非法定的減刑事由。然而,若行為人在偵查或審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仍有機會爭取減刑或緩刑:
-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行為人若能具體供述毒品來源或上游供應者,並經司法機關依據該供述,而查獲與本案相關之犯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偵審自白認罪:若被告於偵查及審理階段皆坦承犯罪,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刑。
除了上述減刑條件外,實務上亦可能依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就個案的客觀行為與主觀惡性進行綜合審酌。
若認為依最低刑度量刑仍屬過重,法院得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從而增加獲得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判決的可能性。
緩起訴
「緩起訴」是指「暫緩起訴」,一種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處分方式。
當檢察官雖認為犯罪嫌疑明確,惟考量被告犯罪情節輕微、具悔意或有其他有利被告等情形,且所犯行為是死刑、無期徒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者以外之被告,得作成緩起訴處分。
緩刑
「緩刑」適用的對象是所犯之罪法院判決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且無前科,或雖然有前科,但已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之人。
緩刑讓被告還能保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是針對犯行較輕微的案件,為了讓被告能更好的改過自新、重新回歸到社會中所訂的制度。
法官會依案件情節、犯案動機、斟酌被告悔悟態度等情形綜合評估後決定是否給予緩刑判決。
毒品案件的犯罪情節認定與處分結果,涉及被告的主觀意圖、客觀事證、毒品級別及持有重量等多項法律與事實判斷,並非僅憑是否初犯即可斷定刑責輕重。
為保障自身權益並爭取減刑、緩起訴或緩刑的可能,一旦涉入持有毒品案件,應及早諮詢刑事專業律師,於偵查與審理過程中提出有利事證與法律主張,以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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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現行犯被抓怎麼辦?
若於未經許可情況下實際持有毒品,並於現場遭警方查獲,即為持有毒品現行犯,依法得即時逮捕,並進行搜查與偵訊程序。
此時,行為人應依法冷靜應對,避免誤觸其他刑責。
毒品案件往往涉及搜查與逮捕程序合法性、犯罪事實之認定等高度專業法律判斷,因此面對持有毒品現行犯案件,建議於第一時間委由律師陪同偵訊、了解案情,並協助保留及整理有利證據,以利合法防禦並保障自身權益。
持有毒品被抓,會需要勒戒嗎?
勒戒為針對施用毒品者所規範之法律措施,旨在透過強制性之戒癮輔導與矯治處遇,協助成癮者戒除毒品依賴並預防再犯。若行為人僅涉及持有毒品而無毒品吸食反應,原則上不會受勒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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