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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侵占罪構成要件,首先須以合法正當手段持有或保管他人的財物,再將該持有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就會構成刑法上所認定之侵占。侵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一旦提出侵占公訴罪的告訴即無法撤告,檢警機關須依職權進行調查,而做出處分結果,是否得全身而退須看訴訟相關策略,是以無罪方向做答辯亦或與原告和解爭取侵占公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都須依案件差異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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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訴罪法律知識:
Q:侵占公訴與告訴乃論分別情況有哪些?
依刑法第338條規定,親屬間侵占準用第324條為告訴乃論,意即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者,犯侵占案件,得免除其刑;若為其他五等親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須告訴乃論。
然,若是非上訴親屬間所為的侵占行為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侵占公訴即便不提告檢警機關也可以依職權進行偵辦。
Q:侵占公訴罪刑期多長?可不起訴嗎?
在我國刑法中侵占分為三大類,普通侵占、業務侵占及侵占遺失物,業務侵占因為執行業務期間所為,刑責相較普通侵占高,若能與被害人進行和解,爭取到被害人原諒機會,就有在偵查階段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空間。
1.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 336 條公務業務侵占罪規定: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5000元以下罰金。
Q:侵占公訴一定請要律師嗎?
侵占公訴成立的前提是當初以合法或正當的情形下取得,但事後雙方發生爭執無法協調而進入訴訟程序,雖有和解機會,但因屬非告訴乃論之範疇不能撤告,勢必要配合司法調查,且如果真的走到判決的地步,侵占公訴罪的刑罰除罰金外更可能涉及自由刑,影響被告人身自由的權利。若遇到侵占類似案件,建議還是要與專科律師詳細諮詢,除評估刑事訴訟策略外,亦可委任律師於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於法院審理階段向法官爭取緩刑的機會,如此一來才可免除入監執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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