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半夜,Line法律諮詢網接到張先生詢問的法律問題,故事是這樣的:
好景不常,家中突然收到法院的公文信,內容是一份媽媽委任律師寫的聲請改定監護權訴狀,並且通知雙方調解時間。
顫抖著雙手拿著聲請改定監護訴狀,一字一句看完後,爸爸失眠了好幾夜,心理又氣又煩,因為自己這2年盡心盡力照顧孩子,並無任何失責,但媽媽卻故意製造了那麼多不實的證據,只為了監護權改定、扶養權。爸爸趕緊來做法律諮詢詢問,並告訴我們他平常照顧孩子的情況:
本案應整理完整對話紀錄資料、探視紀錄資料、照顧孩子資料,並由律師答辯對方所述,另於社工探視前來請家人來到事務所與律師會談,了解社工探視應注意事項,應無改定監護權之可能。張先生委任律師辦理,於民事訴訟中獲得一個公正的判決。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